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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王瑞君]  发布时间:2017-05-1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从今年4月1日起,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已正式实施,从5月1日起,全国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启动了量刑规范改革试点。

  量刑规范化旨在推动量刑结果的公正性与稳定性

  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对推进量刑公正的积极努力。从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20多家指定法院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并自2010年起先后发布了4个量刑规范化文本,即2010年9月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3年12月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则一览表》。这一系列文件集中反映了我国量刑改革的成果,是对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量刑改革试点经验的总结。

  公正、公平、合目的性和可预测的量刑结果是量刑规范化的最终目标。所谓量刑的公正、公平,就是法官所量定的刑罚与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中所体现的应受谴责性的罪责程度相一致,要求法官的刑罚量定遵循同等情况同样对待的平等原则,避免“同案不同判”。所谓合目的性,就是指量刑应当考虑到预防犯罪的社会目的,应当强调刑罚矫正、改善罪犯、使之回归社会的机能。所谓可预测的刑罚裁量结果,就是法官的刑罚量定遵循了法的安定性要求,没有或者至少没有很大程度地超出被判刑人、家属及社会公众、法律专家的预先判断。概括起来,在量刑过程中,法官既要考虑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与威慑,也要兼顾预防犯罪的需求,还要最大限度地承担起将犯罪人从社会边缘甚至之外挽救回来的道德责任。

  量刑结果要实现公正性与稳定性,需要明确的刑罚根据作支撑

  刑罚的根据明确,量刑活动才能够拥有合理适用的依托和可靠性。以“认罪从宽”为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11月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将这项制度推向实践,认罪认罚之所以能够或可以从宽,是因为行为人犯罪后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态度,系犯罪后的表现,影响该量刑的根据是预防刑存在的合理性。犯罪人犯罪后认罪认罚,表明犯罪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说明其再犯可能性有所减少,人身危险性降低,因而可以得到从宽处罚。

  法官的量刑,除了适用刑法的一般性规定外,更要考虑一般性规定背后的实质根据与理由。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开展刑罚基础理论研究,完善我国的刑罚根据理论,构建以责任为基础的刑罚根据原理,进一步充实和丰富我国刑罚理论;另一方面,通过改造我国的量刑根据理论来规范量刑情节的提取和适用,推进量刑结果的稳定性,推动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

  量刑情节的规范识别和适用是量刑规范化的重要环节

  刑事诉讼存在定罪与量刑两类活动,定罪只能严格依法律规定,不能实行定罪的个别化,而量刑则应当适当考虑犯罪人的情况,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定罪涉及的信息与量刑涉及的信息具有较大的差异。定罪涉及的信息主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展开,警察的侦查活动旨在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检察官经过审查起诉程序,提出具体的犯罪指控,这些都有严格的程序与规范,而且定罪涉及的信息要经过法庭上公开质证、辩论的严格检验方可予以确认。而量刑涉及的信息除了与案件事实或者定罪相关的信息之外,还包括犯罪人对其罪行的态度、生长环境、犯罪记录、工作状况、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为的信息。

  某事由可否影响量刑,是否可以成为影响刑罚裁量的因素,对量刑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量刑情节的数量,量刑情节功能的判断和适用的先后顺序,同样影响量刑的结论。因此,将应该作为量刑情节的事由排斥于量刑情节之外,或者混淆量刑情节的功能,变更量刑情节适用的逻辑顺序,都会使量刑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如何规范地识别量刑情节对量刑规范化的实现非常重要。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起发布的4个量刑规范化文件的对比,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情节的识别及适用上,越来越细致,越来越规范,也更具操作性,有助于量刑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尽管量刑指导意见给出了一些常见量刑情节及其适用的幅度,但是,单纯依靠量刑规范化文本来解决所有的关于量刑情节的识别和判断问题是不现实的,其他未尽事由和情形,仍然需要从刑事政策和刑罚裁量目的的层面上给出判断根据和理由。因此,要充分认识刑事政策、刑罚目的对量刑的主导和制约作用,量刑要符合正义理念、平等和比例原则、人道主义原则、预防目的等基本原则和理念;要培养司法人员、裁判者对刑罚裁量真谛的深刻认识和了解;要尊重刑罚裁量的规律,遵循合理的刑罚裁量的逻辑顺序。为此,在对量刑情节的识别和判断问题上要进行合理的功能区分,既要避免遗漏应该考虑的量刑因素,也要防止量刑情节的泛化和功利化,如此方能更好地实现刑罚正义,同时服务于轻刑化的刑罚改革方向,凸显对人权的尊重。

(网络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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