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落马官员中“带病提拔”的现象较为突出。针对这一现象,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对十九大之前各地做好换届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防范“带病提拔”,不仅能够疏浚干部队伍源头,而且对于削弱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有重要作用。因此,干部选拔任用要特别警惕和甄别带“病”干部的各种“病症”。
信仰缺失型的“蜕变干部”。政党是以信仰为基础凝聚起来的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共产主义为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的政党。每一位共产党人在入党的时候,就选择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把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作为修身立德的毕生追求。尤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各种思想鱼龙混杂,各种诱惑充斥环绕,如果没有足够的精神之“钙”、牢固的思想之“魂”,领导干部就难以在大是大非和利益诱惑面前坚定立场,不为所惑。
从那些落马领导干部的忏悔反思当中不难看出,他们的腐化堕落,首先是从理想信念的动摇开始的。领导干部信仰缺失,思想蜕变,就会滋生各种问题:有的面对社会上各种似是而非的观点,随波逐流,悲观失望;有的一旦仕途受挫,便心生抱怨,心态失衡;有的面对亲朋好友托关系打招呼,放弃原则,违规办事。思想上带“病”的干部,出问题是早晚的事。选拔干部时,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政治上是否忠诚可靠,是必须把好的第一道关。
经济贪婪型的“敛财干部”。人的本性是多重的,既有善好的一面,也有贪婪的一面。如果制度缺失,监督乏力,走向贪污贿赂就是件很容易的事。随着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边腐边升”的官员层出不穷。据统计,在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10年、20年,屡被提拔。
对于那些走向贪腐之路的领导干部而言,腐败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会更加助长侥幸心理,并进一步刺激腐败的欲望。如果在干部选拔中没能有效把好廉洁关,就意味着延长了他们腐败的潜伏期。从诸多的案例中不难发现,腐败犯罪的潜伏期与涉案金额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的关系,受贿几乎伴随升迁的全过程,甚至提拔重用的速度有多快,腐败的步伐就有多快。由此可见,敛财型干部潜伏的时间越久,其危害越大,给党和国家造成的损失也越大。
资历造假型的“弹簧干部”。资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些人为了获得晋升的合适条件或优势地位,不惜代价,不择手段,弄虚作假。2016年中央组织部通报称,在省管干部档案专项审核中,420人因档案造假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186人因档案问题被记录在案,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重用。正是通过严肃认真核查干部档案,发现司法部原政治部主任卢恩光1990年的入党志愿书中,竟写了学习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的体会。经进一步核实,其年龄、党龄、身份、学历、经历竟全部造假。干部资历造假主要围绕“三龄两历一身份”进行。这些干部的资历犹如弹簧一样,可以任意伸缩:需要年龄大时就改大,需要年龄小时就改小;需要工龄提前时就提前;需要学历高时就改高,等等。
党员干部资历造假属于违纪行为。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7条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干部资历造假,既是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也为各种官场不正之风埋下隐忧。一个领导干部的履历信息可以随意篡改,暴露出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或者背后有不正当的利益交易。把好资历关,涉及到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政绩掺水型的“牛皮干部”。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基础,也是管理监督干部的必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改进完善。但是,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尤其是绩效考核单一性过强,过分强调经济增长,难以摆脱“以GDP论英雄”的局面。在这种绩效考核指挥棒下,领导干部的升迁奖惩,被绑在了一系列与经济增长相关的量化指标上。一些领导干部奉行“数字出官,形象出官”之道,置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于不顾,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热衷于制造政绩的官员,往往显性政绩明显,隐性劣迹也很多,一旦不能及时发现其隐性劣迹,使其蒙混过关,其“病症”就会慢慢显现出来,原来的“小病”很可能会渐渐演变成“大病”“重病”,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这些官员努力制造政绩的本质是“官本位”思想作祟,而拼命谋官往往又与谋利难以截然分开。在错误政绩观的驱使下,许多弄虚作假的提拔晋升干部背后都有一本贪污腐败的肮脏账本。
生活腐化型的“贪色干部”。官员沾染美色、生活腐化一度成为官场腐败齐头并进的两大景象。一些腐败官员就是带着“贪色”这样的“病”一路高升的。
从法律上说,官员养情人除非构成重婚罪,否则并无明文规定禁止。但是在党纪上却是不能容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生活纪律。领导干部不同于普通人,他们的道德问题,不仅影响其个人,对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更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对官员的私德、私行的要求高于普通人,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而且干部的生活作风问题和腐败之间往往也有着直接关联。从诸多贪腐案例中不难发现,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与私生活作风不检点有很大关系。权色交易不仅助长了贪腐之风,还冲击了人事制度的权威性,干扰了正常的干部选拔程序。“贪色”干部“带病提拔”,长期潜伏,其危害自是不言而喻。
(网络编辑:刘伟)